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該《規定》將於明日起施行。
  網站需向法院提供侵權網民信息
  《規定》要求,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佈為由抗辯的,法院可根據原告請求及案件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網絡地址等。
  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原告根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法院應予准許。
  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繫方式、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應當認定有效。
  禁止網上公開他人犯罪記錄等信息
  《規定》要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但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等情況除外。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相關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網站擅自刪帖需擔責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絡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絡信息,發佈該信息的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實施該行為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雇佣、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佈、轉髮網絡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原標題:發帖者誹謗他人 網站“連坐”)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h52ohmst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