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談巷議老師體罰學生不能只當一般過錯
  這兩天,羊城一位8歲小學生的遭遇受到輿論的關註。當事男童因在學校午休時不肯午睡,遭到生活老師捆綁、罰跪,並被用襪子塞住嘴鎖進廁所,直到另一位巡視老師發現才被制止。孩子們說,涉事老師經常體罰小學生。
  從媒體披露的一些細節看,這是一起性質相當惡劣的體罰學生事件。學校稱涉事教師“尚未過試用期”,意味其身份又是“臨時工”。或許此事確屬特殊的極端個例,但所涉及的“體罰現象”卻不能不引起社會的警覺。
  就在幾天前,廣州番禺10歲的學生小歡上吊身亡。據家長說,孩子生前也反映曾在校受到體罰。前推一周,河南省連發兩起初中生跳樓身亡慘案,起因也是在校受到體罰。同是前兩天,陝西大荔某小學的體罰事件更令人錯愕:因語文期中考試未考到90分,有十幾位學生受到班主任老師的打耳光等體罰……
  這還只是媒體報道的近10天內發生的“體罰事件”。如果說它只是偶然現象,那麼,看看機構的調查,恐怕更讓人難以置信。海南大學數年前做的一項調查顯示,有66.4%的人曾在校受過體罰。聯合國兒童暴力全球調研項目曾在京、粵、陝等6省市調查,顯示有69.8%的人曾在小學受過體罰,初中時則為31%。
  雖說體罰學生的形式不一,有輕有重,但體罰在中小學、幼兒園是較為普遍的現象,則是不爭的事實。當然,對小孩子要不要進行“必要的體罰”,這在學術界是個有爭議的話題。但就法律角度講,我國的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均有明文規定,學校、幼兒園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意味著,教師體罰學生不只是一般意義上的“過錯”,而是違法行為。
  體罰在學校禁而不絕,究其原因首先與我們的傳統有關。歷史上,塾師懲戒學童天經地義,學生不聽話或不用功,伸出手心挨幾下戒尺算輕的,弄不好還得打屁股。對此,不僅為師者理直氣壯,家長也不以為忤。中國人的傳統意識,師者父母心,爹媽打孩子那是愛,何錯之有?再者,法律雖有條文禁止體罰,但因其缺乏嚴格的行為界定及規範細則,除非造成嚴重的後果,否則,校方充其量批評一下老師的行為不當,而在某些老師,恐怕壓根也不當回事,從而造成有法難依違法難究。
  社會的發展令現今的孩童很早便具備了平等及人格意識,老一輩人可能覺得體罰一下學生算不得啥事,但在孩子看來,卻可能令其心靈受到極大的創傷,甚而釀成極端惡性的後果。這從近年發生的諸多類似不幸事件中,亦可窺一斑。因此,作為老師,必須認識到體罰是對學生的侵權行為,而不只是“方式方法”的問題。作為社會,則需從法律上對體罰做出更為細緻,更具可操作性的規範約束,否則,體罰恐怕永遠無法消除。(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  (原標題:老師體罰學生不能只當一般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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